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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万“肝源费”被举报,不止是湘雅三医院的问题 | 新京报快评
文 | 罗志华
据新京报报道,2018年8月13日晚,当事人蒋先生家属接到湘雅三医院医生电话,称他需要做肝移植手术的父亲匹配到了合适肝源,但要缴纳10万元“肝源费”。缴费后两天,蒋父在湘雅三院器官移植科完成了肝移植手术,术后第4天,蒋父在出院的救护车上去世。
几年前的一场医患纠纷,如今旧事重提后引发广泛关注,与当前医药反腐且湘雅三院被推到风口浪尖不无关系。蒋父当年“人财两空”,蒋先生的不满可以理解。
尤其是,10万元的“肝源费”收得不明不白,甚至要求“打个条子”也被医院拒绝,蒋先生有权了解收费依据与用途。官司打了几年,蒋先生虽然得到医院以其他名义给予的9.8万元补偿款,仍要举报医院收取“肝源费”为非法,这种“秋菊打官司”式的执着,令人钦佩。
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显示,收取“肝源费”的现象过去也有不少,是否违法,不同的案例也有不同的定性。若法院认定该费用为“器官移植材料相关费用”,则合法;相反,若以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”这一法律条款来称量,则可能认定为非法。定性两可,也增加了这一话题的复杂性。
但从财务管理和反腐的角度来看,收费无发票,用途全凭一张嘴,谁能确保这笔钱真正转交给捐献者作为补助?尽管医院回应表示,这笔钱是红十字会收的,是作为补助款转交给捐赠者的,是一种捐赠或者感谢。但据极目新闻报道,当地红十字会对“肝源费”的存在予以了否认。
这让“肝源费”的具体流向更加扑朔迷离。若这笔费用有人部分或全部截留和私分,则不仅出资者成为受害者,而且器官捐献者也成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,这种可能性理应尽量避免,否则就是对器官捐受双方的欺骗。
“肝源费”如果真完全用于补助器官捐献者家庭,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我国的器官捐献秉持无偿原则,捐献者家庭不能从器官上获取报酬。但另一方面,人性化社会特别注重关爱弱势者,知恩图报也是传统美德。很多器官捐献者家庭长期承担巨大的诊疗费用,等到捐献者去世时,很多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十分困难,对这些家庭给予相应补助,完全可以理解。
尤其是,当这些家庭因为经济困难,就补助问题提出一些不算高的要求时,满足这些要求,不仅符合人道主义精神,也可避免出现悔捐等现象。若能确保这些钱用于补助捐赠者家庭,接受器官捐献的一方,也是能够体谅和接受的。
问题在于,这些补助若不能光明正大地发放给捐赠者家庭,而只能暗自进行,则不仅有违财务管理制度,也容易被改变用途,甚至可能催生医疗腐败。我国对于帮扶包括器官捐献者在内的困难家庭,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。
此外,在器官捐献活动中,减免或代缴捐献者生前医疗费,对捐献者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等,也是常见的做法。但这些做法既分散又不固定,因此充满了变数和漏洞,应该将其具体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我国已走出一条体现国际惯例、符合中国实际的器官捐献与移植道路,器官捐献与移植“中国经验”,曾多次获得国际器官移植权威机构专家盛赞。虽有经验和成绩,但如何更好地帮助困难捐献家庭、怎么避免从器官捐献中非法获利等问题,也亟待通过制度补漏来加以化解。如此,方能避免类似纷争,也使器官捐献活动能够更公平有序地进行。
撰稿 / 罗志华(医务工作者)
编辑 / 刘天红
校对 / 陈荻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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